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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操法律技巧,为诈骗罪当事人争取缓刑

标签:犯罪 诈骗罪

发布作者:王光辉            发布时间:2019-06-04 11:07:22       阅读:16

  【案情简介】自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在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居民楼的工作室内,被告人安某雇佣任某管理工作室,并雇佣李某、孙某等人,冒充韩国银行的工作人员,通过打电话或发短信的方式,骗取韩国人的韩国银行卡卡号及密码等资料,之后由安某将骗取的韩国银行卡出售给诈骗韩国人的朴某(另案处理)等人用作诈骗后洗钱的工具,由玄某通过在韩打工的中方人员、韩国人等将上述诈骗团伙骗取的赃款从安某提供的韩国银行卡中取现,之后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到国内。被告人孙某涉嫌诈骗数额四万余元。被告人孙某2012年6月1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童年7月19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孙某的家属委托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王光辉律师作为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

  【办案过程】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王光辉律师接收了被告人孙某家属的委托后,为了明了的了解案情频繁的去看守所回见被告人,与被告人详细的面对面一一核对案件细节之处。在事实了解清楚的基础上,王光辉也发现了被告人法律层面上所在的诸多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王光辉律师认为,被告人孙某完全是在单位负责人的指派下开始进行所谓的“工作”的,至于要联系的对象以及联系的内容,都是由单位的负责人提供。孙某作为公司中极为普通和底层的话务员,是没有任何自主选择的权力。所以,从这点来说孙某在诈骗的主管恶性方面是非常小的。而且,孙某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是非常之小的,其仅仅是个普通的话务人员,对于整个诈骗过程来说所起到是很微小的辅助作用,是从犯。另外,考虑到被告人孙某的个人情况,目前还在抚育未满一周岁的孩子,幼小的孩子也非常需要这么母亲。以此,王光辉律师建议法庭能够给予其基准刑50%的减刑,并能够判处缓刑处罚。

  【承办结果】法院采纳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予以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孙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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