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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户口迁出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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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作者:            发布时间:2018-10-30 14:11:30       阅读:18
    张某系刘大,刘二的母亲,三人均为威海市某村村民。1999年,某村进行土地承包,张某、刘大、刘二各取得承包地1.5亩,但是双方未能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刘大、刘二随母亲张某一起从本村迁走,迁入另一村。三人未在重新迁入的村里获得新的承包地。2004年,国建实行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原村委未对三人承包的土地进行确权,原村委而是将上述土地确认到本村另一村民名下。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找到村委,希望能将上述土地确权到自己名下,但未果。后张某、刘大、刘二起诉至法院,希望自己能够得到上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本案案情简单,关键就是农村妇女户口从本村迁出后,还是否有权获得该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以及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的规定,律师认为,从立法本意上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张某携子刘大、刘二改嫁他村,但并未重新获得土地,因此,律师认为,原来村委会应当将土地确认到张某及其孩子名下。虽然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家庭恒宝虽然是以户为单位,但每户承包的份额却以人数为标准,因此妇女也是承包人之一。《民法通则》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资格,是相对于农村集体中的其他经营户而言,独立享有承担相应民事权利义务,并不影响承包经营户内部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具体到本案,张某和刘大、刘二从村里承包土地,按照法律规定的承包年限是30年,则承包期限应当至2029年。而且,查看《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只是对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或者迁入设区的市的农户,其承包土地的处置作出了规定,对于迁入外村的情形并未明确约定,自然也不在村委可以将承包土地收回的情形之内。所以,本村村民委员会的作法实属违反法律规定。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即,原居住地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前提之一是妇女婚后在新居住地获得承包地。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妇女婚后在新居住地获得承包地,原居住地发包方就必然能够将土地收回。显然,在上述案例中,张某携子到外村后,并未获得新的承包地,所以原居住地的村委会是不可以将他们的土地收回去的。
    当然,律师在查阅相关资料时,也有看到从保护农村妇女权益的角度去论述。律师认为也是很有必要的,但律师认为,要想从根本上杜绝这种现象的出现,首要要有好的法律构建,其次是将好的法律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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