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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的前世今生,你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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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作者:梁清华            发布时间:2020-04-16 16:18:24       阅读:0
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 梁清华 律师
 
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和认定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法律实务中的难点。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构建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只是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提出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这些规则包括用途推定规则、合意推定规则以及身份推定规则。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不仅涉及到夫妻之间财产的调整,更涉及到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财产权利的保护。
 
合意推定原则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该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尤其是第二款第二、三项)可以看出,凡夫妻双方名义所欠债务,或者虽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欠债务但经过对方同意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一种通过夫妻合意进而推定成夫妻共同债务。
用途推定原则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此规定实际是指凡所欠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一种根据债务用途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身份推定原则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说只要夫妻关系尚未解除就可以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纵观前述三种推定原则,不难看出彼此是孤立没有衔接的。假设采用用途推定规则或合意推定规则证明借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借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其收益实际用于夫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债权人尤其是善意债权人来说很不公正。但如果是采用身份推定原则来认定的话,就意味着将举证责任几乎绝对地分配给了否认共同债务的夫妻一方,只有当他(她)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采取了约定财产制的情形下,才无需共同承担债务。这对未负债的夫妻相对方来讲,举证责任重大且难度极高,从举证责任的分配来说,也显示公平。因此,前述三种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原则,不论单独采用哪一种都可谓不尽人意。当然,这种不尽人意除了表现为,三种推定原则的孤立无衔接,且同时也表现为,三种原则的演变实际意味着由“过去更多的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发展到“更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损害对方配偶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让当事人面临着很大的道德风险。所以,随着夫妻债务的日益平常化,一种能兼顾各方利益,能平衡各方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的出现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现在进行时
终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以上争论有了明确意见和定论,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不难看出,该规定是在身份推定原则的基础上,既兼顾了用途推定原则又兼顾了合意推定原则,可谓是客观、全面、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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