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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主经营法律风险防控之民间融资法律风险识别与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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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作者:梁清华            发布时间:2020-04-29 15:38:21       阅读:0
梁清华 律师
根据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联合发布的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的千万资产的构成人群中,一代创富者和职业经理人及专业人士居多。这部分人士可以被称之为高净值人士。我国高净值人士的财富积累方式是很具有年代特色的,可谓极具时代特征。大致有权利寻租型、要素组合型、资源占有型和市场主导型等。
我国的高净值人群,虽然创造和积累了巨额的财富,但是被各种各样的担忧和焦虑困扰。比如,自己万一发生意外,公司怎么怎么办?可不可以通过融资护得企业的周全?企业主在经营企业过程中,经常会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进行融资,最为常见也最为典型的企业融资方式是民间融资和银行融资。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担保也相应有效。但是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
但是,依据我国的现行法律,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仅一线之隔。民间融资成为非法集资的风险具体有如下两种: 企业在民间融资过程中,往往会采用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利率方式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是企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或者不易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如以股息、红利的方式等,如果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吸收公众150人以上存款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民间融资构成集资诈骗的法律风险。
所谓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需要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客观方面需要行为人实施了诈骗方法以及存在非法集资行为,并且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资金的手段。是否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参考《中国财富管理顾问营销实战》(薛桢梁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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