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网

联系电话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以证明人身份签字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标签:

发布作者:梁清华            发布时间:2020-05-26 12:00:23       阅读:0
 李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1日,李某向时某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李某向时某借款40000元,还款期限为当年的5月26日,徐某在借条左下方证明人处签字确认。而后,时某经多次催要,李某、徐某未能还款。后时某起诉李、徐二人偿还借款以及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以及逾期还款利息;驳回原告时某对被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配偶以证明人的身份子啊负债凭证上签字确认,但是否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债权人有无证据证明其为共同债务人的,不宜确定为共债共签,而应当根据合同相对性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一、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致癌物九分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夫妻一方为借款人,其配偶为证明人,有足够的理由证明借款人已经与债权人明确约定该笔借款为个人债务,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且债权人无法提供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当然不能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配偶以证明人身份签字不属于共债共签。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致癌物九分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可知,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核心是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即夫妻共同还债的合意。而配偶以证明人的身份在借据上签字,则表示其身份区别于借款人,且无自愿加入借贷关系并接受约束的意思表示,不应将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债权人未尽消除语境歧义的义务,导致借据意思表示有多种解释的,应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对于借款人的配偶以证明人的身份在借据上签字的欣慰,可以作出两种解释:一是防止其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是防止借款人拒绝还款,而要求其签字确认借款事实。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债权人负有消除语境歧义的义务,由于其未尽到应尽的义务而导致借据出现两种不同的解释,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即认定该笔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注】以上内容来源,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6期(总第829期),案号(2018)苏0923民初587号
 
上一篇:王光辉律师成功代理一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下一篇:返回列表

我们的信条匡扶正义 勤勉尽责 诚信服务

咨询留言你想的,我们都懂。

  • 看不清楚,点击刷新
  • 返回首页
    微信咨询

    扫一扫微信咨询
    王光辉律师

    微信咨询

    扫一扫微信咨询
    梁清华律师

    QQ咨询
    QQ咨询
    电话咨询
    王律师:15098122880
    梁律师:13465225486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