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网

联系电话

如何认定农业承包合同中土地用途的改变

标签:

发布作者:            发布时间:2018-10-30 14:11:30       阅读:28
    2009年10月1日,威海市某村民委员会与本村村民刁某签订书面农业承包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村委会将本村村南的土地承包给刁某,用于鸡鸭养殖,土地四至,合计5亩,承包期10年,承包金每年1500元。同时,双方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期间不得随意变更更改和随意转让他人或者改变其他用途,若需改变土地用途,必须经过本村村委会同意。刁某在承包期的2009年至2012年期间,一直将承包得来的土地用于鸡鸭养殖。后自2013年开始,刁某就将其中的部分土地用于耕地种植。2013年底,村民委员会就以刁某未经村某会同意私自转变土地用途,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农业承包合同。
    律师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村村民刁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改变土地用途。原告村民委员会坚称双方签订合同时仅是约定承包土地用于鸡鸭养殖,没有约定承包土地用于耕地。现刁某将土地性质进行改变,且未经村委会同意。所以刁某的行为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律师查阅相关资料后,认为,所谓改变土地的用途,是指改变土地的利用性质。而且律师又查阅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该《分类》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和国检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该分类中将土地利用分为一级、二级两个层次。其中一级分类包括耕地、林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等。本案中,鸡鸭养殖用地与耕地虽然叫法不一致,但实际均属农业用地范畴,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应当属于广义耕地所以,律师认为,刁某的行为不属于改变土地性质。另外,律师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承包法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以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纂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中的规定“(一)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来看,无论是分类标准还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本意都是保护现有耕地,法律所禁止的改变农村土地用途应是特指不得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用地。因此,律师认为,国家立法本意是要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村委会与刁某签订的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刁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原来用于鸡鸭养殖的土地改为农作物耕种,恰恰保护了农村用地,符合我国农村法律以及政策的本意,并没有损害土地的用途也没有给村委会造成损失,因此不属于违反合同约定。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代理律师的观点,依法驳回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上一篇:农村妇女户口迁出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下一篇: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案件分析

我们的信条匡扶正义 勤勉尽责 诚信服务

咨询留言你想的,我们都懂。

  • 看不清楚,点击刷新
  • 返回首页
    微信咨询

    扫一扫微信咨询
    王光辉律师

    微信咨询

    扫一扫微信咨询
    梁清华律师

    QQ咨询
    QQ咨询
    电话咨询
    王律师:15098122880
    梁律师:13465225486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