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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类案件诉讼策略复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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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作者:梁清华            发布时间:2020-07-28 15:37:20       阅读:0
 梁清华 律师
近期代理了几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代理原告的也有代理被告的。有通过调解结案的,也有经历庭审程序正在等待判决的。今天得以闲暇,把自己近期代理的几起交通事故案件进行总结,对律师处理这类案件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整理,也算是结案后一次复盘吧。
一、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车辆有保险公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通常会派人到医院向伤者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伤者的伤情,伤者本身的身份和工作情况以及护理伤者的人员身份情况。当然,保险公司在调查的同时会制作成事故勘察表之类的书面询问笔录。那么这时候,律师建议伤者以及伤者家属在回答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询问时,要谨慎一些。因为,伤者不经意的说辞很有可能会成为日后诉讼过程中主张相关权益的反证。例如,刚结案的一起交通事故中,伤者构成十级伤残,且实际护理人员是家中有工作收入的孩子,但在保险公司前往医院对其所做的勘察笔录中,伤者却自称是由其家住农村且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姐姐进行照顾护理。并且伤者本人还在该勘察笔录中签字确认。尽管在诉讼中,原告向法院主张护理费损失,但因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有原告本人签字确认的勘察记录表,最终法院未能支持原告有关护理费损失的主张。
二、在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类案件中,有关误工费的主张以及相关的证据准备也是相对比较繁杂的。当然,如果伤者年龄没有达到退休年龄且有固定工作的话,关于误工费的主张提供事发前三个月收入流水和事发后三个月的流水明细,以及单位出具的收入减少证明即可。但是对于达到退休年龄且仍有工作能力并且确实在正规公司提供劳务的这部分人员误工费的证据准备,律师认为,除了前述的流水明细和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之外,还要考虑到以下情形。鉴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了,用工单位在很多时候并没有签订正规的劳务合同,有时候劳务报酬的发放甚至都不是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而是现金支付。这种情况下,为了支持伤者的诉请,律师建议在庭前与承办法官联系一下,向法官说明情况,看是否需要事先准备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以证实伤者务工的真实性以及工资发放形式的真实性。
三、营养费的主张。律师很多时候被问到,身体受到伤害在索赔的时候能否向侵权方主张营养费。对此,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和司法实务,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主张营养费的。除非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特别医嘱并且伤者或其家属也确实为此支付了部分营养费,那么此种情况下,伤者是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营养费并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之前在代理大量人身损害类被告时,总会遇到过这种情况。即不管原告有没有责任,原告代理律师无一例外的都会向被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那法院在判结该类案件时,也都会多多少少支持。其实,我认为,如果受害人自身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原则上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此,才能落入到法律公平原则的范围之内。
以上,仅是我就近期代理的几起人身损害类案件并且参加该类案件庭审中,在与原、被告不断的交互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稍作整理。一来是帮助自己进行诉讼思路和技巧的梳理,二来也算是查漏补缺,以便自己更好处理类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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