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网

联系电话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儿女,离婚后,一方能否撤销该赠与?

标签:

发布作者:梁清华            发布时间:2020-08-05 14:47:31       阅读:0
 梁清华  律师
昨天和同事进行案例讨论,提到这样一种情况,当然也是比较普遍存在的。往往父母在协议离婚的时候,不管是为了尽早解除婚姻关系还是鉴于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会对孩子有一定伤害,从而做出的对孩子的补偿,往往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会约定,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房产赠与给孩子,待孩子成年以后,夫妻双方配合过户至孩子名下。但在实际中,会出现,夫妻双方婚也离了,孩子也成年了,但就是一直没有将房子过户至孩子名下,于是成年子女就会依据父母当年的离婚协议起诉至法院,要求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诉讼案由属赠与合同纠纷,这个并没有什么争议。只是,在诉讼过程中,会出现被告辩称,既然是属于赠与合同,且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那么被告就要求撤销该赠与。那从法律看,到底该赠与能否被撤销呢?
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财产归子女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婚姻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该离婚协议主要是为了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法律的规定,且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属于诺成性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前提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其赠与行为就不能随意撤销。简单讲,就是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是以离婚为目的的,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具有道德义务的性质,其在实现离婚目的后又撤销赠与,有违诚信且有失公平。追究到具体法律依据的话,《合同法》第186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抢险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所以主张可撤销的是依据该条规定的前半截,而不可撤销的理由恰恰是该法条的后半部分!
 
 
上一篇:不动产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的浮光掠影 下一篇:返回列表

我们的信条匡扶正义 勤勉尽责 诚信服务

咨询留言你想的,我们都懂。

  • 看不清楚,点击刷新
  • 返回首页
    微信咨询

    扫一扫微信咨询
    王光辉律师

    微信咨询

    扫一扫微信咨询
    梁清华律师

    QQ咨询
    QQ咨询
    电话咨询
    王律师:15098122880
    梁律师:13465225486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