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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相关问题在律师实务中的处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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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作者:梁清华            发布时间:2020-08-06 16:01:14       阅读:0
 梁清华 律师
一、向非婚生子女支付抚养费是否侵犯夫妻公共财产?
1.向非婚生子女支付抚养费是父或母的法定义务;
2.是否侵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考虑如下因素:⑴给付抚养费的数额是否合理⑵虽然法律规定,夫妻对所有财产享有平等处理的权利,但是并不排除夫或者妻也有合理处理个人财产(收入)的权利⑶给付抚养费的一方父母主观上是否存在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
二、抚养费的支付能否约定违约金?
不能。
1.于法无据。因为抚养费的支付以及违约金条款的约定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定。”给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协议的约定而免除,该义务源于父母与子女的特殊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不应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主体。
2.与抚养费设定的目的相悖。抚养费设定的目的是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稳定其生活环境。而违约金作为惩罚性的约定义务,且完全以金钱形式表现出来,最终实现的效果是让非抚养人以金钱为代价被惩罚,让抚养人从中获利,显然与抚养费设定的目的相左。
三、增加抚养费法定条件的认定问题?
法律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院股阿奴一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司法实践中,对于经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离婚的,并就子女抚养问题一并加以明确的,如果子女短期内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的,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子女生活发生重大变化,不增加抚养费将导致子女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均应该尊重先前离婚协议或者判决的内容,不应轻易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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