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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转让债权后成功在本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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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作者:梁清华            发布时间:2020-08-19 14:47:26       阅读:0
 梁清华 律师
日前我代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情相对比较简单,证据也是充足的。只是鉴于债权人户籍在外地,虽然是本地居住多年,但是居住证的时间距离起诉之日尚不足一年的时间,所以如果以债权人本人的名义进行起诉立案的话,就不能在威海起诉,可债权人又不想到外地诉讼。了解到债权人的顾虑之后,又经律师了解到,债权人虽不是本地户口,但是债权人的妻子是本地户口且在威海市区居住多年。鉴于此,律师给出建议,可以将债权进行转让,以受让人即债权人配偶的名义起诉,这样根据法律的规定,就可以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即可以在威海高区法院起诉。
律师评估了一下该操作的法律风险和可操控性之后,认为可行。于是指导债权进行债权转让的操作。先是起草一份转让声明,该声明内容为通知债务人已经将对债务人享有的xx万元债权转让给其配偶,债务人只需向受让人履行付款义务即可。然后律师开始着手准备案件的起诉工作。
开庭的时候,双方对于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但对于债权转让是否成立,双方各执一词。在法庭调查环节中,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我向法庭陈述,根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但本案中,案涉债权系实际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金钱之债,且双方之间并未就该债务的转让进行禁止性约定,因此,实际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可以对外转让的。又根据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债权转让操作中,律师让实际债权人向其配偶出具书面转让声明,该声明在立案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另外,律师在起草民事起诉状时也将债权转让事实进行叙述,法院在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时一并将债权转让的声明和诉状向被告送达,因此债权人也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已经生效。
最终,法庭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观点,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至此,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成功立案进而采取债权转让的操作可谓是比较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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