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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辩护峰回路转,被告人罪名更改大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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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作者:            发布时间:2018-10-30 14:11:31       阅读:31
【案由】涉嫌故意伤害犯罪
【办案律师】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王光辉 律师
【案情简要】2013年3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祝某为报复与其有矛盾的刘某,联系被告人姜某,让其送来砍刀拳刺等工具,后被告人祝某伙同谢某、林某、魏某及任某沈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窜至威海市环翠区嵩山办事处某村,持砍刀、拳刺等工具强行闯入被害人刘某租房内,对刘某实施殴打,至其头部左顶骨完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的伤情构成轻伤。2013年3月29日被告人魏某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29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以寻衅滋事犯罪依法逮捕。被告人魏某的家属委托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王光辉律师作为魏某的辩护人。
【办案过程】王律师在接收了被告人魏某的家属委托之后,大致的听家属讲述了案件的基本情况。魏某最后被依法批捕的罪名是涉嫌寻衅滋事罪。根据基本的案情,王律师从法律层面进行了分析,认为本案寻衅滋事罪的罪名适用是不恰当的,因为被告人祝某与被害人刘某之间是有矛盾的,是因矛盾而产生的侵害行为,所以并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寻衅滋事犯罪的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的特征。而针对本案情况以故意伤害定罪则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更何况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是比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重。如果将来能够将罪名改为故意伤害罪,那么王律师就非常有信心能够为被告人魏某争取缓刑处罚。但是,遗憾的是,在王律师后来会见魏某以及到检察机关查阅卷宗方知,魏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的2013年6月8日被法院判处盗窃罪拘役四个月,虽然给予了缓刑6个月,但无疑对目前的犯罪行为会产生重大影响,因为其会被数罪并罚。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其之前的缓刑会被撤销,然后将前罪的处罚与本次的处罚相加之后确定执行的刑罚,而且判处缓刑的机会是非常小的。在此情况下,王律师只能从新考虑辩护思路,为其争取更多的减刑处罚机会。从犯、醉酒状态、哥们义气等等情节都被王律师拿来作为了辩护的论点。
【承办结果】经过王律师的努力与法官的屡屡沟通,最后法院依法认为被告人魏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本案中从犯等情节被认定,依法给予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罪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魏某以及家属对法院判决信服,对王律师承办案件的过程及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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