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网

联系电话

看似简单的人身损害案件,律师作用不容小觑

标签:

发布作者:梁清华            发布时间:2020-09-28 15:33:53       阅读:0
 梁清华 律师
近期我代理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刚刚宣判。作为该案的被告代理律师,我就该案简单介绍一下。
大致案情,原告王某在威海某工地从事木工,在施工中因梯子断裂受伤,随即将带领他干活的姚某以及该工程的总承包人威海某空间装饰有限公司起诉至威海经区法院,要求姚某以及威海某空间装饰有限公司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被告姚某收到法院邮寄的诉讼资料后,第一时间联系到我,希望能够委托我作为代理律师代为处理该案。接受委托后,我向姚某详细了解了案件的情况,主要是工程的发包情况,实际施工人,以及实发当时的具体情况。根据我的询问,姚某向律师介绍了他承包该工程的情况以及和案外人石某共同承包涉案工程,且原告王某系案外人石某聘任入场干活的。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我当即联系承办法官,表示要追加案外人石某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在没有得到法官的肯定回复情况下,为了增加法官对于本案追加石某作为共同被告必要性的确信度,我让姚某联系当时一起干活的其他工人以备开庭时作为证人出庭,进而证明姚某和案外人石某一起合伙干活。同时,根据过往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我联系了姚某的上一手发包公司即本案的另一被告威海某空间装饰公司,就工程发包时的情况以及事发后处理事故的人员情况进行落实,得知,在事发后案外人石某也积极协调此事。基于以上情况,我认为追加案外人石某加入到该案中非常有必要。于是,我又通过姚某和其他工友查找到石某的身份信息以及住址,这样就方便了法院的追加。在律师做了大量工作的基础上,法庭最终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同意追石某作为本案共同被告。
该案经过前后四次庭审,最终在扣除原告王某自身承担15%责任外,发包方威海某空间装饰公司承担15%责任,姚某和石某就剩余的70%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一审程序至此完结。当事人对能够顺利追加石某作为共同被告并一同承担责任的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并对律师的代理工作给予肯定。
 
上一篇: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服从地点调换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下一篇:返回列表

我们的信条匡扶正义 勤勉尽责 诚信服务

咨询留言你想的,我们都懂。

  • 看不清楚,点击刷新
  • 返回首页
    微信咨询

    扫一扫微信咨询
    王光辉律师

    微信咨询

    扫一扫微信咨询
    梁清华律师

    QQ咨询
    QQ咨询
    电话咨询
    王律师:15098122880
    梁律师:13465225486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