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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社会调查制度”和“社会观护制度”对家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抚养相关纠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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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作者:梁清华            发布时间:2020-10-16 09:39:18       阅读:0
 梁清华  律师
父母离婚,永远绕不过去的就是孩子的问题。其中包括诉讼程序里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未能得到有效履行,还会涉及抚养权和抚养费的执行问题。另外,即便是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将孩子的问题看似处理清楚,但在实际中还会有抚养权的变更或者抚养费的增加等等系列与未成年有关的法律问题。
那么处理这类纠纷的时候,法官可以坐在法庭上听任双方的口头陈述或者双方提交的书面的证据加以简单判断,进而作为裁判。但是,我想如此情况下的裁判稍显生硬,与家事类案件的审判原则背道而驰。反观国外以及我国浙江、上海等先进地区,当地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过程中先后引入了“社会调查制度”和“社会观护制度”,而这两种制度的引入对该类案件的审理结果的做出提供了更全面、更有温度的事实和法律支撑。
所谓“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判决宣告前由有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到法院,为法院正确处理案件,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所谓“社会观护制度”即有法院从社会中热心青少年工作的社会团体、组织、人士中委托和聘请相关人员,就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权、监护权、抚养费、人身健康等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对涉及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关心和保护,及时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乃至交涉,以全面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一项制度。
之所以在涉及未成年有关案件中引入“社会调查制度”和“社会观护制度”,律师认为,该类民事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的父母在离婚案件中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问题并未予以妥善解决,甚至在个别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中的一方争夺抚养权的目的是通过将未成年人作为向另一方施压并获取更多财产的手段,因此往往存在着对抗或者矛盾冲突的特点。而法官因为工作性质的原因,多半是居于法院内部办公,外出调查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是偶尔外出也不能形成一段时间稳定的调查,因此,将上述两项制度引入进来,实际上借助社会力量帮助法院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从而有助于法官做出更为合理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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