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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8条探望权的司法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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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作者:梁清华            发布时间:2020-10-20 14:00:48       阅读:0
 梁清华  律师
 
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法定的探望权,该权利的最直接法律来源为《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优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可知,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探望权是法定的。根据民法法理可知,既为法定权利,则该权利的取得和行使不以任何情形为前提。于是,在司法实务中,经常会有人说到,如果不支付抚养费就不让看孩子,显然该说法并不能成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该法律规定又可知,该法定权利是可以消失的,即一旦由证据能够证明因一方行使探望权而不利子女身心健康的话,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者母可以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中止该探望。
于是,又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即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周期等。或者说是探望权的具体行使。就目前已知的司法实操中可见的两种探望权行使方式: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前者指探望权人前往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家中或者约定的地点进行探望。后者指探望权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法院判定的时间内将未成年子女带走探望并按时送回。两者相比较,我认为,由于逗留性探望期间,探望权人可以较长时间的与子女进行生活,可以更好的实现探望权,因此实操性较逗留性探望权更强。但是,我认为,不管选择哪种探望权,都应该从以下方面综合判断:1.利于维持未成年子女稳定的生活。2.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承受能力。3.需要考虑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生活状况,包括是否组建了新的家庭,居住环境等。简单讲,就应该是本着子女利益优先的原则来进行判定。
根据法条第3款的规定可知,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在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利的影响,则另一方父母是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中止该探望权的行使。那么,在实操中,法院判令是否需要中止探望权又需要考量哪些方面呢?我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1.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母行使探望权的状况及影响。2.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在认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作用。3.人民法院应对亲子关系的未来发展前景进行考虑。
所以,我认为,婚姻家事类案件中涉及探望权的判定和行使,不单纯是个简单的法律问题。它需要综合法律规定,人情,法理等多方面来考量,也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是一份有温度且有可行性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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