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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民事诉讼引发的律师处理案件的技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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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作者: 发布时间:2018-10-30 14:11:39 阅读:17
2012年12月中旬,律师代理了一起物业纠纷案件。大致案情是,威海某物业公司起诉威海某公司,要求其缴纳自2010年3月至案件终结之时的物业费共计5万元。原来是被告在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的小区内一次性购房11套,自2010年3月,被告收到房屋之日至今,一直未能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律师代理被告威海某公司出庭应诉。开庭时,律师所提出的具体答辩意见,在此不多赘言。需要特别提出的是,自2010年3月至原告诉至法院之日,被告购买的11处房产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究其原因,是因为开发商手续不全。在法院审理该案件过程中,开发商突然通知被告,可以到相关部门办理房证,但是前提是要将物业费缴清。于是,这就与法院尚在审理的案件存在矛盾。一方面,对于被告是否应该缴纳物业费,双方争执不下,故成诉;另一方,开发商却又通知赶紧缴清物业费,否则房证的办理就成了问题。对此,被告当事人犹豫不决。无奈,寻求律师帮助。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在了解到相关情况后,为被告作出了详细的分析。最后,律师认为,貌似存在矛盾的境况,其实也还是有解决方式的。
首先,办理房产证对于任何一位业主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开发商既然通知能够办理房证,就说明办理房证的条件相对比较成熟,律师和当事人都清楚,一旦错过这次机会,以后就很难办到。所以,对此此次能够办理房证的机会,是一定不能错过的。
其次,被告当事人可能会认为,既然双方对于被告是否应该缴纳物业费存在争议,那么如果被告现在应开发商要求就直接把物业费缴纳了,是不是对自己很不利呢?律师认为,其实不然。因为此时缴纳物业费,其实是鉴于特殊情况。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并且也不能成为本案自认的事实。法院在审理本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时,还是应该从法律角度做出公平、客观的判决。律师认为,如果将来法院在判决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被告当事人也不必为为自己因为急于办理房产证而缴纳物业费的行为感到懊恼。 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恰好说明,原告是没有理由向被告主张物业费的。那么也就说明,原告在开发商办理房证期间收取被告当事人的物业费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从民法学角度讲,这成为了“不当得利”。因此,被告当事人是可以通过提起不当得利之诉主张索回的。
通过办理此案,律师认为,虽然案件并不复杂,但却能充分体现出代理律师处理案件的策略和谋略,不失为一个比较有诉讼技巧的案件,因此值得借鉴。
本页网址:
http://www.wh-lawyer.com/index.php/article/001375.html
版权声明:本文由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王光辉律师原创,转载请务必注明本页网址和此版权信息,否则,一经发现将追究版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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