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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建设公司诉威海市高区建设局行政诉讼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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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作者:            发布时间:2018-10-30 14:11:56       阅读:37
   【案由】: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威海市高区建设局行政诉讼纠纷一案;
   承办人:山东崴海卫律师事务所 王光辉 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筑工程管理处是被告下属事业单位,无权对原告做出涉及停产停业、取消施工资格的行政处罚;作出涉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威海市外地建筑企业进威施工备案管理办法》不属于法律渊源、不属于地方性规章,无权对相对方作出涉及权利的设定、去除之规定;原告未被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及救济途径,《关于取消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施工“威海一品”工程资格的通知》也是第三人转交原告,行政程序严重违法。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筑工程管理处作出《关于取消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继续继续施工“威海一品”工程资格的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
   【承办过程】:经威海高区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第三人威海市**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置业有限公司在履行《联合开发合作协议》、《威海一品工程施工协议》过程中,由于原告资金不足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农民工上访、材料供应商诉讼、“威海一品”项目房屋被多地法院查封等诸多问题。2011年12月8日,合作各方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对上述合同的解除达成合意,并对解除后的履行进行了约定。本案诉讼过程中威海仲裁委员会(2012)威仲字第60-1 号裁决书、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威民一仲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对双方合同的解除予以确认。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筑工程管理处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的《关于取消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施工“威海一品”工程资格的通知,对原告的权利义务已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针对《关于取消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施工“海天一品”工程资格的通知》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承办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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