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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支付,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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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作者:            发布时间:2018-10-30 14:11:20       阅读:6
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 梁清华 律师
今天上午一位当事人通过电话预约了我的一个咨询。其大致案情为,该咨询者于2016年6月与别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咨询者于合同签订当日出借20万元,借款人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本息一并还清,逾期未还,则除了偿还本息外,还应承担出借人通过起诉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及担保费等一切合理必要的费用支出。截止2016年12月31日,借款人未能还款,咨询者现在想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咨询者想了解的是,如果委托律师诉讼,咨询者支出的律师费是否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由借款人承担?
我了解到案件情况以后,就很明确的告知咨询者,既然《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因借款人逾期不还导致出借人通过起诉主张权利,那么借款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律师费,那么咨询者如果委托律师并为此支付了律师费,该笔律师费就应由借款人承担。
那下面我就从法律角度阐述一下作出上面回复的法律依据。
首先:咨询者和借款人之间有书面的《借款合同》,在该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借款人)逾期未还,则除了偿还本息外,还应承担出借人通过起诉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及担保费等一切合理必要的费用支出。”该约定是双方之间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且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约定应该真实有效。那合同是什么呢?是一种契约,既然是契约,则双方就应该严格遵守并履行。
其次:我认为在咨询者向借款人主张律师费的时候,需要提交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以及律师费的收款收据(发票)。因为该组证据的提交表明,咨询者已经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并支付了相应的律师代理费用。
有幸的是,在接待完该咨询者之后,我查找了最高院公布的案例,其中(2016)最高法民终第613号案件跟这个咨询很相似。我现将(2016)最高法民终第613号案件中的指导性意见摘抄下来,以供同仁学习。
1、原告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其债权,为此支付了律师、诉讼等相关费用,根据涉案借款合同的约定,该费用应由被告负担。
2、原告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有《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即生效且已经履行代理职责,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具有事实依据。
3、至于律师事务所是否开具发票,与被告依约承担的律师费不具有对等关系,被告以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律师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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