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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否支持

标签:附带民事

发布作者:王光辉            发布时间:2019-05-10 14:13:11       阅读:43

  【威海刑事辩护律师】按:2013年1月1日,经过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生效实施,新法中较为引起注意的是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在上述条文中关于赔偿项目采取列举的方式,但是并没有列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较大数额的赔偿项目。新法一颁布就引起了争议,对于没有列明的项目赔偿还是不赔偿各有其词。

  【案情简介】:驾驶无牌摩托撞死骑车老人,男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但是,对于死者家属提出的包含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在内共计41万余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在法官释明后,家属决定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改为单独起诉。这也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昌平法院做出的第一个类似判决。

  张某是黑龙江人,农民,今年28岁。2012年8月,张某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自己的无牌摩托车行驶至昌平区某路口准备拐弯时,将骑自行车的七旬老人关某撞倒在地。张某赶忙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将老人送往医院。然而,由于伤势过重,在抢救5天后,老人终因颅脑损伤死亡。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随后,昌平检察院也以交通肇事罪对张某提起了公诉。开庭阶段,张某当庭表示认罪。

  昌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违反交通管理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庭审阶段,死者关某的两个女儿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包含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1万余元。

  由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未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纳入赔偿范围,因此,经主审此案的法官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解释,最终,关某的两个女儿决定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转而到民事审判庭另行起诉。

  【威海刑事辩护律师解析】:附带民事诉讼只赔“物质损失”;

  对于这一案例,我国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则明确了“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放火罪中被烧毁的房屋,寻衅滋事罪中被砸坏的物品,这种‘物质损失’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按照新法律,“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则不包含在“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范围内,因此无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直接获得赔偿,而是需要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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