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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被告人的确定

标签:刑事 附带民事 被告人

发布作者:            发布时间:2019-05-27 14:37:11       阅读:30

  法院在审理被告人刑事犯罪行为的时候如果涉及到物质损害的,往往附带审理民事赔偿部分,这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体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首先要确定的就是负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通常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应当赔偿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能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

  在共同犯罪、团伙犯罪、集团犯罪中,各个被告刑事责任各自承担,但民事赔偿责任则是连带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被告人是指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同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直接实施行为致被害人损伤,有的虽然前往犯罪现场却未实施直接导致被害人损伤的行为或者虽然实施了行为但其所实施的行为明显不足以导致被害人损伤,还有的并没有前往犯罪现场但却通风报信、出谋划策、提供作案工具等,只要他们的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存在某种因果关系,而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均应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那么在列民事赔偿被告人的时候还需要考虑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被告人在民事上的责任能力。由于被告人在刑事上的责任能力与其在民事上的责任能力的年龄界限并不一致,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应参照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的界限来认定。如果被告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义务主体,即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成年的刑事被告人一般应当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如成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及《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由成年被告人的亲属自愿代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将成年被告人的亲属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如果成年被告人的近亲属提供财产作为赔偿,被告人又表示同意的,不应认为仍是近亲属的财产,应把它视为赠予被告人的财产,如果被告人拒绝其近亲属提供财产作为赔偿,而被告人的近亲属又自愿提供财产作为赔偿,可以视为被告人的近亲属赠与被害人的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除了是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之外,还应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6条规定的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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