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网

联系电话

厘清商品交房权、在建工程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优先等级

标签:

发布作者:梁清华            发布时间:2019-04-15 16:00:28       阅读:0

  开发商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即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就其承建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开发商因融资需要,又将承包人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银行就所抵押的在建工程享有工程抵押权;此后开发商将房屋出售给消费者,消费者支付对价后,就对其所购买的房屋享有交房权。倘若开发商未及时偿付银行贷款,也未支付工程款,就某工程(涉及房屋部分)而言,就会同时存在交房权、在建工程抵押权、工程优先权的冲突现象。

  一、 商品交房权PK在建工程抵押权

  1、 消费者购房在先,银行抵押在后

  ⑴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后,已经在房管局办理预告登记的,则消费者享有的商品交房权优于银行抵押权

  ⑵消费者虽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未能进行预告登记的,而银行的在建工程抵押权已经过登记,则在建工程抵押权优先

  2、 消费者购房在后,已经登记的银行抵押权成立在先

  抵押权生效且优于消费者交房权,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救济:

  ⑴主张预售合同无效

  ⑵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⑶取得房屋所有权时,代替房地产公司偿还债务然后向开发商追偿

  二、 消费者交房权PK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消费者自己支付和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的,都可以认定为“已支付”

  1、《最高法优先权批复》第2条“消费者 交付购买商品房的

  狭义理解,不包括以物抵偿方式取得的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

  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 承包人为了确保优先权行使,事先排除妨碍,承包人可与发包人作如此约定:

  ⑴发包人只能对约定的部分房屋进行销售;只有工程款结清后才可对预留的房屋进行销售

  ⑵对房屋销售价款实行提存或者专款专用于监管用途

  三、 银行抵押权PK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1、、《最高法优先权批复》第1条“…………,认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抵押权人的对策:

  对承包人增设贷款前提,银行可以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放弃工程优先权,最好出具书面放弃的承诺

  注意:此篇文章系梁清华律师根据在无讼阅读查阅的文章进行整理而得,在此对原创作者表示感谢!

上一篇:开发商逾期交房纠纷中,如何规避“被退房”的法律风险? 下一篇:亡羊补牢,为时未晚还是为时已晚

我们的信条匡扶正义 勤勉尽责 诚信服务

咨询留言你想的,我们都懂。

  • 看不清楚,点击刷新
  • 返回首页
    微信咨询

    扫一扫微信咨询
    王光辉律师

    微信咨询

    扫一扫微信咨询
    梁清华律师

    QQ咨询
    QQ咨询
    电话咨询
    王律师:15098122880
    梁律师:13465225486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