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试驾 交通事故
发布作者: 发布时间:2019-06-10 16:24:42 阅读:0现实中,很多汽车销售商为了让顾客对本店销售车辆的性能有全方位了解,都会为顾客提供试驾服务。通常也是有本店工作人员陪同在指定线路进行驾驶,在试驾的过程中,工作人员为顾客尽可能全方位展示所售车辆功能。那么一旦在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呢?
下面,律师就从法理和实践角度对这一法律现象进行剖析。
1、试驾者与汽车销售商之间关系
汽车销售商提供试乘试驾活动的宗旨在于最终达成汽车销售合同,汽车销售商将车辆交于试驾者驾驶,不是基于汽车销售合同之交付行为,车辆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尚未转移,不同于《侵权责任法》四十九条租赁、借用情况。因为《侵权责任法》四十九条租赁、借用等情形导致权属分离,均发生占有的转移。改种占有是对物有事实上管领、支配之力,排除了他人的干涉。而在试驾过程中,汽车销售商通常会指派相关工作人员作为陪驾人员试驾车辆,并未 脱离销售公司的实际占有与控制。
从适当平衡利益与风险角度,汽车销售商对试驾车辆仍保有实际支配力与监管力;且提供试乘试驾本身就是其市场营销的手段,得以从中获取潜在客户,赢得商业利益,故汽车销售商对于试驾车辆具有运行利益,理应对试驾活动承担相应的风险。否则,将应负责任全部转嫁于消费者,其独享商业利益,有失公平。同时,试驾者直接操控试驾车辆并从中获取了标的车辆有惯性能的直观感受,在一定程度上是车辆的支配者及运行利益享有者。
2、试驾协议的效力认定该协议是汽车销售商为控制风险与试驾者签订试驾协议,系格式条款。该合同约定试驾造成的事故责任由试驾者自行承担,该协议系格式条款,其中关于责任承担的条款,显然免除该公司的责任,排除了试驾者的主要权利,显然,此免责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综上,一旦在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本律师认为试驾者和汽车销售公司应该共同承担除交强险之外的赔偿责任。但是该责任是按份还是连带,各界说法不一致。本律师认为,还是应该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与损害后果的关系,从而综合判定。
链接案例:
(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258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中认定为连带责任
(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中按过错认定责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