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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离婚时哪一方可以得到房屋?

标签:离婚 共有房屋 归属

发布作者:王光辉            发布时间:2019-07-10 16:28:11       阅读:0

  【案情简介】:男方李军(化名)与女方赵丽(化名)经人介绍恋爱多年后结婚,三年之后,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处房屋。在买房不到两年之后,赵丽意外的发现了李军竟然在外有了重婚。赵丽无法接受,后坚决的提出了跟李军离婚。赵丽愿意抚养年龄尚小的孩子,而李军也同意。但是双方在分割房产时却产生了重大的分歧,因两个人都没有自己的房屋,所以,都想要这栋房屋。在双方都主张要房子的情况下,当如何确定归属?

  【律师解析】:律师认为涉案房产应分归女方赵丽居住所有为宜。因为双方已经离婚,且根据房屋的特性,根本不能让两人还共同拥有居住,不适合分割使用,只能确定归一方所有。本案中孩子由女方赵丽抚养,且其也没有房屋居住,房屋归属女方所有也符合我国法律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与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还有主要的原因就是赵丽是婚姻解除的无过错方,双方离婚是因为男方外遇所致。《最高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当然,分得住房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以上是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实践中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于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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