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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股票收益该如何分割

标签:威海离婚律师

发布作者:梁清华            发布时间:2020-07-20 10:32:37       阅读:0
 梁清华 律师
就在刚刚过去的上个周末,我和朋友聚会的时候,朋友向我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离婚的时候,朋友和前夫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股票因其价值不高等原因并没有明确分割。离婚后,该股票经持有方的多次经营投资而价值翻倍,非持有方现在想起诉要求分割股票价值,是否可以?、
我认为,如果股票以及相应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离婚时并未分割的话,在离婚之后,股票的非持有方是可以要求对其价值进行分割的。但是股票收益可以被分割的范围包括哪些呢?以及鉴于股票的价值具有一定波动性,那在请求分割婚内所购股票处置价款的案件,应当注意那些问题呢?接下来,我会结合朋友的咨询,就以上问题进行简单整理,供大家参考学习。
离婚后,股票经持有方的多次经营投资而价值翻倍,非持有方发现后起诉要求分割股票价值的,股票收益分割的范围包括股票的原始价值以及产生的自然增值、孳息,股票的投资性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不予分割。另外,因股票的价值具有一定的波动性,股票及其收益的分割便成了实务难点。司法实践中,律师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婚内购买的内部员工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确定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是看取得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部员工股的购买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员工内部股是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置的。二、员工内部股收益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员工内部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意味着离婚后基于原始股票所取得的所有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持有股票的一方在离婚后将股票进行处置、转化和投资的,另一方不能将所有收益均理解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原则上股票的原始价值及产生的自然增值与孳息才能认定为共同财产,因此分割节点的确定至关重要。所谓自然增值是指,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员工内部股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但如果经兑换,变成股票后经过管理和交易进而获利的,那这部分收益就不属于自然增值。另外,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根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而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股票取得分红属于法定孳息,需要根据取得的时间是婚内还是离婚后,离婚后取得的就不属于共同财产。另外,还要排除投资性收益。婚内的投资与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后的则应当排除。如果夫妻中持股一方将内部员工股转为债权,又将债权兑换成股票,积极的运作,股票的获利属于投资性收益,当然就不属于共同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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