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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另一方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标签:威海离婚律师

发布作者:梁清华            发布时间:2020-07-22 15:37:38       阅读:0
 梁清华 律师
 
所谓“夫妻忠实义务”即所谓的贞操义务,是男女两性结合为夫妻之后,双方对彼此所负担的最基本义务。然而当下,违反此义务的还是大量存在。究其原因,与现下快节奏、高强度的生活、工作节奏有关,当然现下人们两性意识的开放程度也是不容忽视。总之,两性婚姻中一方出轨的情形总归是有的,更有甚者出现另一方报复性出轨。两性婚姻出现问题,总归不仅仅是一人的原因,背后真正原因可能是错综复杂的。在此,作为一名律师,我没有能力去深入解析。仅是就婚姻中一方出轨涉及法律层面的问题进行简单梳理,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夫妻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相互忠诚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无过错方是否可以主张净胜损害赔偿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夫妻忠实义务是法定义务。依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由此可知,夫妻忠实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必须遵守的义务。其次,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限制。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行为人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解析该条法律规定,对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一方配偶,法律是予以制裁的,从而保障了婚姻关系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主要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通奸或者卖淫嫖娼,而前述这些行为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有重叠,或者说被包括在第46条规定的范围之内了,因此另一方是可以主张赔偿的。但是,适用该法条索赔进行索赔时,除了过错方有前述过错行为,索赔方还必须确保自己是无过错的,且能够举证证实另一方存在前述过错行为;当然前述过错行为不是只要出现就达到索赔的程度,还必须是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简言之,情节显著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过错行为不具备诉的前提。
其实,做婚姻家事案件久了,我一直苦恼不是当一方出轨另一方能不能索要赔偿的问题,而是关于出轨(即违反忠实义务表现)的证据该如何获取。希望能和更多专业人士进行积极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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