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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区别(最高院司法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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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作者:梁清华            发布时间:2020-09-08 10:55:42       阅读:0
 

1.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区别

【关键词】:赠与合同 任意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问: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有何区别?
答: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有如下区别:第一,立法宗旨不同。任意撤销权实际上是赋予了赠与人在赠与合同生效后、实际履行前享有反悔的权利;而法定撤销权则是基于社会伦理道德的考虑,否定忘恩负义的受赠人享有请求交付和继续保有赠与物的权利。第二,撤销的内容不同。任意撤销权撤销的是已经生效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权利行使消灭的是债权行为的效力;而法定撤销权的撤销对象区分两种情况:合同尚未履行时撤销的是赠与合同,已履行时撤销的是转移赠与物所有权的物权行为。第三,行使阶段不同。任意撤销权需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前行使;法定撤销权则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前、后均可行使。第四,行使条件不同。任意撤销权只有行使时间上的限制,没有法定事由的要求;法定撤销权则必须在具备法定事由时才能行使。第五,行使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结果是使赠与人免除履行义务,效果上相当于合同的解除;而行使法定撤销权后,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发生赠与物的返还。第六,适用范围不同。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及于全部的赠与合同;而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适用要受到合同形式或性质的限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因此,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适用范围要比任意撤销权更为广泛。
——本书研究组:《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有何区别》,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26页。
问:审判实践中,赠与人以行使赠与合同撤销权为由撤销赠与,受赠人依据赠与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赠与人继续履行合同,及时办理赠与手续,交付赠与物。赠与人并未说明他(她)是行使任意撤销权还是法定撤销权,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两种撤销权是有区别的,请问在办案中应如何把握?
答: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应以赠与合同有效为前提,两者既有共性又有区别。在审判实践中,无论赠与人是否提出行使哪一种撤销权,人民法院均应搞清赠与人应当行使何种撤销权。两者的区别有以下三点:
一是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而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依据则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如果赠与人就赠与房产行使任意撤销权,还应当适用《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是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动产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和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因为赠与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物权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2)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3)赠与合同尚未结果公证。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行使该项权利的要件是,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受赠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种情形即可行使撤销权:(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只要具备前述三项事由,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证明,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从这两种撤销权的条件可以看出,依法成立的法定撤销权,可以包含任意撤销权,而任意撤销权则不包含法定撤销权。
三是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在赠与物的物权发生转移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受赠人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本书研究组:《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有何区别》,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44~245页。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IV》23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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