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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与区别

标签:寻衅滋事罪 故意伤害罪

发布作者:王光辉            发布时间:2019-05-27 14:33:39       阅读:0

  【案情简介】李鹏飞,29岁,山东省威海市崮山镇人。2011年3月25日23时,李鹏飞与姜某等朋友三人在威海市经区某俱乐部饮酒唱歌。喝醉酒后,李不顾朋友劝阻非要搂抱一女士赵某,被赵某一起出来玩的姐夫王某指责,因双方人员都喝了酒,情绪激动,随后李鹏飞便与王某产生口角并纠缠,李鹏飞拿啤酒瓶子与同伙对王某等人进行殴打,王某因人员较少四处躲藏跑走,但李鹏飞等一伙人却不予罢休一路追赶砸打。后因为公安机关人员的出现,李鹏飞等人才冷静下来并四处逃散。后王某被送入威海市经区医院接受治疗,住院6天,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王某因李鹏飞等人的殴打造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头部包扎15针。2011年11月8日李鹏飞等人被威海市经区公安机关全部抓获归案。且经鉴定,王某被李鹏飞打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案件思考】李鹏飞的犯罪行为认定如何定性?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威海刑事辩护律师解析】本案这起看似案情简单的案件在法律上却并不简单,引起了很多的争论,大致的意见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李鹏飞的犯罪行为是故意伤害,应当认定为构成故意伤害犯罪。因为李鹏飞在喝醉酒以后使用暴力打伤被害人王某,致使被害人王某构成轻伤,故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李鹏飞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应构成寻衅滋事罪。那么本案中,被告李鹏飞的犯罪行为究竟该如何认定呢?威海刑事辩护律师王光辉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弄清楚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首先,从主观方面看,故意伤害罪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且事出有因,而寻衅滋事罪则是有挑衅、逞强的主观意识,多半是师出无名。其次,从客观方面讲,寻衅滋事大多是发生在公共场所,这与行为者主观挑衅、逞强的心态有关,因为在这种场合里更容易满足其心理需求,而故意伤害的发生不具有场所特定性,可以是公共场所也可以较为隐蔽的地方;另外,从两种犯罪行为追求的效果来看,也是存有区别的,故意伤害罪是以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目的,而寻衅滋事则并非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在某种程度讲,伤害结果的发生是超出行为人当时预期的。

  结合上述分析,王光辉律师认为本案中李鹏飞的行为,从主观角度讲,不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目的,而仅是借酒闹事,殴打他人,趁机向别人显示自己的威风;从客观方面看,该行为是发生在公共场合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王光辉律师在接受被告李鹏飞家属委托后,从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入手,紧紧抓住二者的不同点,深入细致的为被告李鹏飞进行辩护,在法院审理中,竭尽全力的为被告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将公诉机关在检查起诉阶段认定的故意伤害罪观点推翻,说服法院接受被告人李鹏飞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观点,最终经区法院以被告李鹏飞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李鹏飞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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