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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剥丝抽茧,成功代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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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作者:            发布时间:2018-10-30 14:11:20       阅读:27
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 梁清华 律师
原告孙某称,通过他人得知自己被成为威海某进出口贸易公司股东,而实际上,孙某对威海某进出口公司并不了解更谈不上成其股东一事。现得知威海某进出口公司已经被注销。但在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有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存在,该协议的受让方系原告孙某。原告孙某认为包括该股权转让协议在内的所有文件上面签名都非本人,为了避免以后产生麻烦,原告特委托律师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2016年6月存在的,上面有原告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
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该案件的事实虽然简单,但在起诉之前需要落实其诉讼的法律依据。首先,如果原告孙某所称的股权转让协议确实存在,那么股权转让协议的性质为何?当然是一份书面合同。既然是合同,那我就需要去《合同法》查找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其次,原告孙某声称,对威海某进出口公司经营过程中所有事宜均不知情,涉案的股权转让协议既不知道也没有签字。那么就需要提供证据证实股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名并非孙某本人签写,在诉讼过程中就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在我与原告孙某沟通之后,确定了基本的诉讼思路。
在庭审中,被告(股权转让协议的转让方)提出了以下答辩意见: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认为该股权转让协议也没有经过其签字确认,对该协议所涉内容并不知情。另据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显示,原告早已是威海某进出口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最后,如果该股权转让协议真的被确认无效的话,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即为自始无效,则应当恢复到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即交付财产的就应进行返还,而本案中威海某进出口公司已经被清算完毕,剩余财产也进行了相应分配,则现在再进行财产的返还恢复已无可能。
经过法庭的调查,法院认定的事实部分是,在威海某进出口公司经营包括注销过程中,所涉原告孙某的签字并非本人签写,且不存在原告孙某委托他人代签情形。那么法律依据则采用了我在上面提到的,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一经证实涉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名非原告孙某本人签写,则涉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依法不予成立。即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总结,回顾该案,本人认为案件事实比较简单,但关于诉请的确定以及法律依据的查找是本案的关键。好在,本人能够做到抽丝剥茧,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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