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网

联系电话

户口迁入到本村,并不必然代表就当然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标签:

发布作者:            发布时间:2018-10-30 14:11:28       阅读:20
    程苏在2001年与单家凯登记结婚,婚后程苏将自己的户口迁入到单家凯所在的村里。2006年单家凯所在的村委按照在册登记的人数发放土地补偿款,但是没有向程苏发放。程苏认为,自己已经将户口落至本村,是本村村民,则自己已经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依法获得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款。经查实,程苏虽然将户口迁至本村,但是仍属于非农业户口性质。
    该案件情况是很简单,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是要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律含义。
在案中,程苏想当然的以为自己户口落在本村就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实不然。从法律角度看,集体经济组织成语是指户籍和居住在行政村内,且生存保障和就业渠道依赖于集体土地的公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户口落在本村,即属于本村村民。村民是一个行政概念,不等同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律师认为,细分下来的话,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是包含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村民的一部分,但村民却并不全部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就是说,不能单纯以户籍隶属来确定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从户籍上看,户籍分为两类,即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不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而且户籍的迁移不需要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由公安机关凭借合法手续办理即可。上述案例中的情况与“农嫁农”是不一样的。“农嫁农”是指农村人口基于婚姻关系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动,此类人员因已经进入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且仍是农业户,理当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自然就有权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
    本案中,程苏虽然户籍迁至本村,但其仍为非农业户口性质,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不能享受本村相关土地补偿款的补偿。

上一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律师巧用诉讼技巧为受害人赢取高额赔偿款 下一篇:农村妇女户口迁出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我们的信条匡扶正义 勤勉尽责 诚信服务

咨询留言你想的,我们都懂。

  • 看不清楚,点击刷新
  • 返回首页
    微信咨询

    扫一扫微信咨询
    王光辉律师

    微信咨询

    扫一扫微信咨询
    梁清华律师

    QQ咨询
    QQ咨询
    电话咨询
    王律师:15098122880
    梁律师:13465225486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