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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拖欠社保又不做减员处理,新公司无法入职,劳动者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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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作者:梁清华            发布时间:2020-04-24 19:13:34       阅读:0
梁清华 律师
大致情况;小姜系威海某电子公司员工,自2014年入职。在2014年至2015年8月,单位一直为小姜缴纳社会保险,但是自2015年9月开始单位就不再为小姜缴纳社保,该单位社保账户一直处于欠缴状态。2019年4月通过劳动仲裁,小姜与该电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该单位没有就小姜的社保关系从本公司社保户头上做减员处理。2020年,小姜入职新的单位,新单位欲替小姜缴纳社保,但因社保关系尚未从原单位转出,故新单位无法缴纳。小姜找到律师问该怎么办?
律师实务记录:获悉小姜的情况后,律师积极与社保处、小姜原单位所属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取得联系,并将小姜的情况向多处反映。最终得知,该电子公司因多年欠缴员工社保,已经在该区劳动监察挂名,该区社保中心准备采取司法诉讼程序向该单位催缴拖欠的社保。但鉴于司法程序耗时时间久,而小姜面临新单位入职的情况,律师也了解到还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让员工直接找到电子公司劳资负责人,协商就拖欠的小姜的社保进行补缴。这时候会出现两种情况:单位同意补缴,那么补缴之后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然后从单位社保账户中把小姜进行减员处理。这样,小姜的社保关系是自由的,新单位就可以将小姜的社保关系录入到新单位的社保户头上,继续为小姜缴纳。当然,从原单位解除直至入职新单位这段时间内的社保,需要小姜自行缴纳。另一种情况是,电子公司不同意为小姜补缴(当然原因是多方面的),这时候小姜可以采取一种折中方式。即小姜自己出钱交由电子公司由单位进行补缴,这种情况下,小姜需要保存好支付保险费的凭着即发票,待办理完毕所有手续后,可以凭借缴费凭证向电子公司主张社保费损失。也许会有人说,那后者不还是劳动者自己掏钱么?劳动者的权益还是没有得到保障。律师认为,表面上看,拖欠的社保费用确实是劳动者自己付的,但却能够将自己的社保关系解放出来,能够顺利入职新单位,由新单位进行缴纳。即使是自己缴纳的社保,但有凭证,保留了诉讼的权利,是可以向原来的电子公司进行追偿的。所以在某种程度看,也不失为一种救济的方式。
作为律师,深知劳动方面的法律纠纷繁而杂,其处理的依据除了法律法规之外,省部门规章,当地的政策甚至是经法定程序制定的本单位规章制度都可以作为处理劳动法律纠纷的依据。但是社保纠纷的处理实务时,除了前述的之外,很大程度需要参考当地的政策,而且政策又是时常变化更换的,因此,劳动方面的社保纠纷处理起来就比较棘手。
上面这个案例实际没有成案,只是我在工作中接受到的一个咨询。虽然仅是一个咨询,但却让我了解到了更多的社保方面的知识,我想这算是教学相长的体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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