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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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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作者:梁清华            发布时间:2020-05-29 11:52:45       阅读:0
  梁清华  律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遗产予以继承,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农村土地的承包主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农村土地的类型分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方式。其中,“家庭承包”的承包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农户成员以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基于前述分析可知,农村土地是以家庭为承包方式,所以基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也是农户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通过合同方式、无偿取得的一种财产权,而此种方式又确定了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耕地承包经营权模式。因此,家庭成员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为财产的共有关系,也是用益物权的共有。此时,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主要作为承包方的“户”存在,该“户”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便不会消灭,自然不会发生继承的问题。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遗产的认定。按照我国《继承法》 地 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的遗产范围并不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但是法律规定的是承包所得的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而不是承包经营权本身,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经营权收益本身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性质不同自然也就不能等同。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注:以上内容来源于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
最高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4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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