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大额兴趣班(辅导班)费用能否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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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作者:梁清华 发布时间:2020-08-10 14:10:44 阅读:0
梁清华 律师
今天上午接待了一位咨询者,有关变更孩子抚养费的。大致情况如下:孙某与张某于2018年7月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张小某随孙某一起生活,张某每月向张小某支付抚养费1000元。2018年9月起,张小某开始上小学,随着课业增多,张小某的学习压力也变大,学习成绩不好。于是孙某就为张小某找到课外辅导,每月支出500元。另外,张小某自2015年起就一直参加围棋兴趣班并取得一定成绩,每月兴趣班的支出在500元左右。孙某认为,现在两项支出就接近1000元,离婚时双方约定的1000元抚养费明显 不够,因此咨询律师能否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支付数额。
律师认为,离婚后,因物价上涨,生活学习成本提高及未成年子女治疗疾病需要,抚养人一方要求增加抚养费、分担医疗费的请求是合理的,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对于教育费,如果未成年子女参加兴趣培训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续至今的话,那么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父母也是要分担的。但是对于未成年子女参加校外学习辅导费,因并非子女成长必须的教育费用,因此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父母可以不必承担。律师认为,要求增加抚育费的请求是否合理,能否被支持,关键要看,该费用的支出是否是“必要”。就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必要的教育费用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就相对灵活。我认为,如果是必须支出的固定抚养费之外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应由夫妻双方负担,一般情况下,未成年参加各种课外辅导班的费用,不属于抚养费的范围。这样既能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要避免给付过低的抚养费。
法条链接:《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 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者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