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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未认定事故责任,权利人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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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作者:            发布时间:2018-10-30 14:12:06       阅读:16
   在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之后,交警部门未认定事故责任,权利人该怎么维护权益,提起索赔?威海律师网王光辉律师根据案例分析如下: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9日10时许,李某(54岁)、赵某(68岁)在晨练回家时步行至滨海公路向青岛路转时,适逢威海某公交公司司机张某驾驶公交车沿海滨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在右转弯时,双方发生碰撞,导致李某、赵某倒地受伤,后李某被送入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威海市交警第一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根据勘查结果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认定:无法查证李某在横穿公路过程中与公交车发生碰撞的瞬间李某是否走在人行横道上,故无法认定因何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发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对本事故当事人责任无法认定。在李某家属向威海某公交公司要求经济赔偿过程中,公交公司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证明认为:公交车司机并无违章行为,而李某家属也不能证明李某在横穿公路时没有违章,且李某是农村户籍,所以只同意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以及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他赔偿数额,而且只同意按照赔偿总额的50%予以经济赔偿。
【案件代理经过】李某家属在与公交公司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于2011年7月委托威海律师网王光辉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到交警部门调阅了事故的全部卷宗材料,并到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走访,通过调查发现本案存在以下的问题:1、公交司机对案发时现场信号灯信息表达不明确,这说明司机在驾驶车辆转弯过程中未尽到观察的义务,未能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行驶;2、公交司机在发现李某后二次刹车才将车辆完全停下,这说明该公交车辆制动系统不符合标准或者存在超速问题;3、李某一同行走的赵某证实其与李某是在绿灯时,在人行横道线上行走时被撞倒的,这与交警勘查现场时李某、赵某都摔倒在人行横道线上的现场一致,说明李某没有违章行为。4、李某虽然是农村户籍,但是其生前居住在城市,依靠其亡夫的抚恤金生活。
代理律师根据以上调查的事实,于2011年8月份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提出了:1、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公交公司应按照城市居民赔偿标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公交公司依然坚持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过错责任为由,坚持赔偿原告损失的50%。对此,原告代理律师依法列举了调查所得的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单位公交司机在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同时代理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指出,此案审理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公交公司要减轻责任必须证明李某有违章行为存在,否则被告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意见。经过合议庭二次庭审,法院于2011年10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在收到判决书后表示服从判决。
【威海交通事故王律师出招】首先,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对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不等同于法院赔偿责任的划分,法院对赔偿责任的划分是基于举证、质证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同其他证据一样,要经过法庭质证的程序才能确定其效力,所以它不等同于法院赔偿责任的划分。而对于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事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应当注意收集赔偿的相关证据,对于不能独立完成的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因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时基于过错责任来承担的,只要是收集了足够的证据,是可以否定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的。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是对机动车赔偿责任的特别规定,也就是对机动车一方适用推定过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首先推定过错在于机动车,这也是对弱势群体行人的一种保护,只有当机动车一方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不承担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在诉讼过程当中,非机动车、行人作为原告只要证明有损害结果存在(也就是需要对自己具体的赔偿数额提供证据证明)以及损害结果与机动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两个问题。那么关于事故责任大小问题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分配原则。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也正是适用这一规定进行了审理和判决。
再次,由于各地区城市化的改造进展在不断的加快,很多农民失去了土地,进入城市生活工作,对于这些生活在城市的流动人口根据什么样的标准来赔偿的问题。我国法律对于权利人提起赔偿的计算标准是以其户籍所在地,也就是住所地为标准来分辨是城镇还是农村,进而计算赔偿数额的。而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所谓经常居住地指在一个地方连续居住、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据此,威海王光辉律师在此提醒生活在城市中的农民朋友,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保管好自己在城市生活的相关证据:如每一年所办理的暂住证、社保缴费卡、完税证明等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律师不仅要熟知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灵活的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标签: 威海律师网、威海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残疾赔偿金、王光辉律师
威海律师网:王光辉律师
电话:1509812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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